上海浦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松掘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2700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松掘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下伊村棕井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1MA2EDTNY8C。 经营者:***,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市辖区。 被告:***,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60027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浦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通园路159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5787822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市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松掘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浦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松掘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松掘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王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