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30758号
原告:***,男,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
被告:上海浦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上海浦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