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50号
原告:上海笙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265号6幢174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好,男,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友爱路18号2幢Z区13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笙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上海笙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笙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青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