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祁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集亨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祁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7民初18838号
原告:上海集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祁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大新。
原告上海集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祁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集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集亨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曾海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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