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12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纽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河北省***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纽邦商贸有限公司、***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扬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99000元,申请执行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扬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院(2022)苏101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义务的执行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1012执120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