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民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1000号全筑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上***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向化公路170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99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13元,依法减半收取12156.5元,由上诉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娟娟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