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2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80C,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1000号全筑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审第三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628442XC,住所地上***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向化公路170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