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942号
原告:漯河市社峰电线电缆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南省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告:长垣久福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原告漯河市社峰电线电缆经销部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长垣久福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漯河市XX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漯河市社峰电线电缆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