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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社峰电线电缆经销部与长垣久福久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942号 原告:漯河市社峰电线电缆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南省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告:长垣久福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原告漯河市社峰电线电缆经销部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长垣久福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漯河市XX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漯河市社峰电线电缆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