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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利鑫昌达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676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利鑫昌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盛群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利鑫昌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盛群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盛群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利鑫昌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轮候冻结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2023年11月29日到期;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信息。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逾期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盛群物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利鑫昌达建材有限公司。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107639.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9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2215元,被执行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盛群物资有限公司已执行给付案款0元,未执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107639.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9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2215元。应收取执行费14092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4092元。 申请执行人陕西利鑫昌达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袁 博 审判员 **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