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318号
原告:*朝阳,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淇演,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839号4幢176室。
法定代表人:杜曼,总经理。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董事长。
原告*朝阳与被告上海瑞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宝治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朝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瑞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向原告*朝阳于2018年12月2日在址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园的京东亚洲一号厦门同安物流园项目工程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判令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一项与被告上海瑞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上海瑞笃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和审理的基本原则,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属于劳动争议。因本案的诉讼请求均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故本院依法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朝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志坚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海英
书记员张小兰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