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4907号
原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839号4幢17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