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4907号 原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839号4幢17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