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润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今为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538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润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深圳今为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2民初1998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润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今为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深圳今为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全国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全国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焕挺
审判员  薛美芳
审判员  殷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