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449号
原告:上海汉尚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峰,男。
被告: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汉尚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经上海汉尚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上海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上海汉尚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汉尚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需要补充证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尚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汉尚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谧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邝梦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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