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初740号之二
原告: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技园D2栋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晞,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肥市***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市东方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高雄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匡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钱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该公司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灵,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东方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衡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