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初901号
原告:上海市东方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高雄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W。
法定代表人:匡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D2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晞,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市东方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超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上海市东方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市东方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东方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海市东方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樊坤
审判员*寒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