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全保建筑帷幕有限公司

上海市全保建筑帷幕有限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7985号
原告:上海市全保建筑帷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马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瞿介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博巍,男,被告医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钧元,男,被告医院职工。
原告上海市全保建筑帷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全保建筑帷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全保建筑帷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全保建筑帷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3.50元,原告上海市全保建筑帷幕有限公司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仲佳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牟嘉会
书 记 员 侯卉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