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书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盛明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龑。
被执行人:上海麦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萌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06民初2531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2,385.4元、利息(以172,385.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保全费1576.48元。
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2020年1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光大银行、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8日止。并将扣划到的31381.68元发还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上述查控,如需续控,应提前一月书面向本院申请。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麦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书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麦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春艳
审判员 薛云嘉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臧唯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
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