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书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御融超市有限公司诉上海书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3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御融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651号B1-57室。
法定代表人:丁祥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书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U区228室。
法定代表人:盛明友,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御融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书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御融超市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御融超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御融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18元,由上诉人上海御融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