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577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书**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
法定代表人:盛明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刚,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成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通宝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张萌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
法定代表人:张萌雨,董事长。
上海书**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90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成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本金79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已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进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