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83064号
原告:上海书**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U区228室。
法定代表人:盛明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珲,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馨,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赛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6号楼5层602。
法定代表人:朱清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书**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威赛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原告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1月26日到庭,开庭当日原告未到庭。因原告上海书**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7元,由原告上海书**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收到本裁定书起七日内缴纳)
审 判 员 陈 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