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9民初30957号之一
原告:上海书**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盛明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洲,北京市博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莉静,北京市博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静安**托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书**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托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道喆
人民陪审员 王玉清
人民陪审员 赵 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晓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