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803号
原告:上海书**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
法定代表人:盛明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锋,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明村****v>
法定代表人:管伟贞。
原告上海书**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书**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汤宗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张 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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