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水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506号
原告上海水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妮,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水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水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为5,920元,由原告上海水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范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