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源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水源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财保1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南路199号淝河大厦2103、2105、2107、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95538Q(1-1)。

负责人:张维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阳,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慧珍,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水源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113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54590464F。

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上海水源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皖0191财保13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上海水源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189万元为限)。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0年9月23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水源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189万元为限)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