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东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241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上海茂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XXX号XXX-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创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彭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生,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付秀英。
被告: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倪建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女。
第三人:彭震,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政和路XXX弄XXX号。
第三人: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XXX号一号楼1110室。
法定代表人:张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茂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上海东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彭震、第三人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由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冬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