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91民初9767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市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100号一号楼1110室。
法定代表人:张庆。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菲。
原告***与被告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肖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