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九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九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上级法院的执行案件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本院执行的外,可以移交下级法院执行。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本院研究决定,本案移交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21号裁决书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汪 青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