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6393号
原告:济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济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济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