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9民初3124号 原告: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93283692,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30号1幢A1904-19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WGW8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山阴路839号B101室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皑,女,员工。 原告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与被告***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收到诉状,引入诉前调程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皑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天璟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79559.09元;2.被告天璟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以579559.0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每逾期一天,按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萧山合景天誉项目精装修户型地暖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萧山合景天誉项目精装修户型地暖工程,工程含税固定总价4497000.13元,分阶段支付,第一次付款在室内地暖管道铺设完成套数超过150套时,按完成产值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第二次付款在室内地暖管道铺设全部完成时,按完成产值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通知原告锅炉进场前一个月,支付每批到货锅炉对应价款的30%,锅炉货到工地并由被告人员对其设备及配置进行清点验收后,支付每批应到货锅炉对应价款的20%,本合同项下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至本合同固定总价的90%给乙方(扣除已支付款项)。结算完毕后被告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扣除已付款项)。尾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项目集中交付之日起计),期满后扣除应由原告承担部分后一次性支付。若被告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从逾期的第五日起,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当期未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后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工程变更(增加)部分现按双方现场签证表确认金额计算为276286.76元,加之合同固定价,实际施工金额为4773286.89元。2020年6月30日,工程项目竣工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原告按约向被告递交结算资料,被告并未配合结算,但其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支付424072.39元、2020年9月29日支付865248.02元、2021年6月1日支付886572.72元、2021年8月25日支付1746274.17元,合计共支付3922167.3元。目前仍有工程款851119.59元未予支付。经多次催促,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拖延支付至今。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因合同约定质保期在项目集中交付之日起计算两年,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现被告天璟公司称案涉项目分两期集中交付,质保金也应分两期支付,而两期金额及付款条件成就的时间均不同,加上双方在项目结算时并未区分第一期及第二期的质保金数额,故无法确认已到期的第一期质保金的具体数额。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只主张工程款的97%,其余的3%质保金再另案主张。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的结算金额4640955.04元,即被告应支付结算款4501726.38元(结算款的97%),因被告已支付3922167.3元,故被告还应支付579559.09元。关于违约金系因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书中被告填写的结算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再根据合同第7条约定,结算完毕后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即被告最迟应在2022年1月26日支付结算款,因此违约金起始日期为2022年1月26日。 被告天璟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没有完成结算,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款的付款条件仍未成就,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无需向原告支付结算款,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1月3日,天合公司、天璟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天合公司承包萧山合景天誉项目精装修户型地暖工程,工程固定总价包干形式进行承包,含税固定总价4497000.13元;分阶段支付,第一次付款为室内地暖管道铺设完成套数超过150套时,按完成产值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第二次付款为室内地暖管道铺设全部完成时,按完成产值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通知乙方锅炉进场前一个月,甲方支付每批到货锅炉对应价款的30%给乙方;锅炉货到工地并由甲方人员对其设备及配置进行清点验收后,甲方支付每批应到货锅炉对应价款的20%给乙方;本合同项下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本合同固定总价的90%给乙方(扣除甲方已支付款项);乙方需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甲方递交结算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毕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给乙方(扣除已付款项);尾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项目集中交付之日起计),期满后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部分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及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若乙方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开具时间之日起30天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财务部门;如乙方未能开具合法有效发票,或乙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或合同约定,或乙方未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开具时间之日起30天内将发票送达甲方财务部门的,甲方有权相应推迟付款,直至乙方重新开具及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此情形不视为甲方违约,如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本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甲方使用,交付甲方后,乙方仍应当对本工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本工程免费保修期自本项目集中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两年;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从逾期的第五日起,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期未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等内容。 2023年2月22日本院调查时,天合公司、天璟公司达成一致案涉《施工合同》结算金额为4640955.04元。天合公司认可天璟公司已支付3922167.3元。除质保金外,天合公司、天璟公司认可剩余未付工程款金额为579559.09元。 另查明,天合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9月7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9月30日分别向天璟公司开具金额为450901元、950822元、886572.72元、1000000元、746274.17元、70000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单》五份、工程施工交接记录表一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中国民生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四份、工程结算书等一组、“***地暖调试及售后维修群”微信群聊天记录、***9-10管家**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供的《施工合同》、维修服务承诺书及当事人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案涉《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原告、被告天璟公司对除质保金外,原告主张的剩余未付工程款金额为579559.09元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经审查,《施工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本合同固定总价的90%给乙方(扣除甲方已支付款项);乙方需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甲方递交结算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毕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给乙方(扣除已付款项)”。原告虽提供结算单,但系复印件,被告亦不认可。双方于本院2023年2月22日调查时对结算金额达成一致,且原告已开具相应发票,从该日起2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故被告应在2023年3月22日前支付本案所诉工程款579559.09元。《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从逾期的第五日起,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期未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因被告未按约支付上述工程价款,被告亦须支付原告主张的以579559.09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超过部分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79559.0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6元,减半收取4798元,由***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