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3679号 原告: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30号1幢A1904-19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 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的(2023)沪0104民初13678号与本案,该两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沪0104民初1367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许 斌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