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0433号
原告:蒋家见,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爽,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负责人:**。
原告蒋家见诉被告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蒋家见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26元,但原告蒋家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蒋家见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蒋家见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