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辖终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231号21幢526室。
法定代表人:厉始乐。
上诉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5民初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确权之诉,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所有诉讼参与方均不在洞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诉请要求确认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温州市瓯江口新区一期市政工程PPP项目工程分包结算协议书》及其附件无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争议合同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施工行为地为温州灵昆岛,属于温州市洞头辖区,洞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晓勇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胡爱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郑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