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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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3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王林,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源,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天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231号21幢526室。
法定代表人:厉始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3民终121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玉环
审判员卢世昌
审判员陈艳艳
二○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