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5民初870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文兵,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盛,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珊,上海市建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学源,上海市建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231号21幢526室。
法定代表人:厉始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诉讼原因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文锐
人民陪审员 吴金寿
人民陪审员 周世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代书 记员 叶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