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民辖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工人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5民初3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以合同款项为支付内容的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以绿化工程为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绿化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所称的本案系“以合同款项为支付内容的合同纠纷”,但该“合同纠纷”并非规范的案由,上诉人所称的“合同纠纷”的基础关系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审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本案案由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