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民辖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工人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路中段达安花园院内东头一座三层楼房。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胜利中街298号。
上诉人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新乡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20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被告与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原阳县,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新乡市平原新区,属于原阳县管辖区域,故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利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宋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