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2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乡市迅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迅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2执26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任留柱
审判员*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