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被告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被告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娄季林******
审判员卢健******
审判员闫保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