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财保885号
申请人: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工人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乡市迅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乡八里营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
申请人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申请人新乡市迅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迅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6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迅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6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鞠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