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5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178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霞
审判员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大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