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发机械拆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迈玛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人防安居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15243号之一
原告:上海迈玛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华,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康,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防安居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光运。
被告: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栋,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洁,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发机械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汉发。
被告:上海和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宏生。
原告上海迈玛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玛瑞大酒店”)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防安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防安居中心”)、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征收”)、上海通发机械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公司”)、上海和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凝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防安居中心以(2019)沪0106行初241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本案与该案关联,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 稷
审 判 员  梅松松
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玉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