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发机械拆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迈玛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人防安居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15243号之二
原告:上海迈玛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防安居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栋,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发机械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和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迈玛瑞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防安居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通发机械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和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0日出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审理,现因中止事由已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长陈稷
审判员梅松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玉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