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5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迈玛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防安居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栋,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发机械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和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迈玛瑞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人防安居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通发机械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和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5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迈玛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迈玛瑞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迈玛瑞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刘金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韫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