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发机械拆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迈玛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人防安居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15243号
原告:上海迈玛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华,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康,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防安居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光运。
被告: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栋,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洁,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发机械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汉发。
被告:上海和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宏生。
原告上海迈玛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玛瑞大酒店”)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防安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防安居中心”)、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征收”)、上海通发机械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公司”)、上海和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凝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装修装潢损失4125.8671万元;设备重置费2290.0803万元和搬迁安装费196.4308万元;原告搭建筑物损失54万元;原告酒店的易耗物品及原材料损失461.4499万元;员工财物损失19.8万元;员工工资赔偿79.8278万元;原告支付的违约金1.7万元。以上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四被告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全部赔偿款从2017年3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人防安居中心是杨浦区江浦路XXX号房屋的产权人(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告为承租人。2000年7月13日,杨浦区人防建筑工程部与城南旧事美食总汇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06年6月10日,因人防建筑工程部更名为人防安居中心,城南旧事美食总汇更名为迈玛瑞文化公司,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认可。2009年3月24日,迈玛瑞文化公司与海盐海外不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租赁合同意向书》。2009年9月30日,迈玛瑞文化公司与海盐海外不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租赁合同意向书相关条款变更的备忘录》。2009年11月25日,人防安居中心、迈玛瑞文化公司、海盐海外不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江浦路XXX号房屋使用情况备忘录》。2010年5月20日,海盐海外不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了原告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城南旧事美食总汇权利归原告享有。为了经营餐饮酒店,原告投入了巨资对江浦路XXX号房屋进行装修、改造,重新购置了设备、设施。并且,经相关部门批准,原告又出巨资搭建了540平方米的钢结构建筑,以解决外部后墙部分老旧以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并用于经营。原告自2009年起在该房屋中经营餐饮酒店,租赁期限至2021年10月31日。2017年3月20日凌晨6时许,两名身份不明人员,以前晚在酒店消费物品遗失为由,骗取原告保安开门,后迅速冲出数人,将酒店两名保安按在地上,控制起来。接着又冲进来了近百人,既不出示任何文件,也不明确告知受何部门派遣,仅在胸口挂着一枚“工作证”未标明任何单位、部门。这些人控制了全部酒店,不仅阻止陆续来上班的员工进入,更是将员工强行带至现场停靠的数辆大巴车上控制起来,随后,酒店被大型机械拆除,酒店物品损失殆尽。原告曾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得知二征收是系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发公司是实施范围拆迁单位、和凝公司是现场安保单位,现原告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防安居中心是1998年4月经批准成立隶属杨浦区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杨浦民防办”)领导的全民事业单位。2004年经杨浦区人民政府批准,杨浦民防办下属的上海可蒙(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包括人防安居中心在内的多家单位,受让主体为上海超众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众公司”)管理。改制后,人防安居中心公章(以下称前章)等交由超众公司管理。2011年2月人防安居中心被撤销事业单位机构建制,但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杨浦民防办经公告、批准等程序刻制了人防安居中心公章(以下称后章)并由其管理使用。2016年10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本案征收补偿协议上的公章系后章。2019年,持前章的人防安居中心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要求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支付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190,234,566元等诉请。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沪0106行初24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海市杨浦区人防安居服务中心的起诉。人防安居中心不服裁定,提起上诉,该案尚未生效。现因相关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而本案的诉讼主体、标的处于不确定状态,并不明确,故对于原告的本次起诉,应予驳回。待诉讼主体等明确后,可由相关方再另行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迈玛瑞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稷
审 判 员  梅松松
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玉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