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常博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2593号之二
原告:苏州常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凯诚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花如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君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L146室。
法定代表人:顾勤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锋,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若雨,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常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常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常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州常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上海通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645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苏州常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文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季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