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406号

原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玥炜,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丽娟。

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胡琦。

破产管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4658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签订《余政储出(2015)70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室内智能化工程劳务清包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余政储出(2015)70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室内智能化工程;项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新城;合同工期50日历天;合同价款贰佰贰拾壹万元整。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甲方(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收到业主方“杭州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比例,且收到乙方(原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比例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同比例支付给乙方。原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期间,与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签证,增补部分劳务工程,该增补劳务于2018年8月30日竣工。为方便工程结算,原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补签《余政储出(2015)70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室内智能化工程劳务增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余政储出(2015)70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室内智能化工程;项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新城;合同工期30日历天;合同价款壹佰壹拾贰万陆仟元。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甲方(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收到业主方“杭州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比例,且收到乙方(原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比例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同比例支付给乙方。现“余政储出(2015)70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室内智能化工程”已竣工并完成验收,劳务工程款共计3336000元,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2989414元后,对剩余劳务工程款346586元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予支付。经原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明,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余政储出(2015)70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室内智能化工程》,发包人为被告杭州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业承包人为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承包工程名称:余政储出(2015)70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室内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地点: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新城,地块东临立新路,西至良渚,地块东临立新路,北至104国道;专业承包合同总价8656358.91元;付款方式:①根据每月形象进度,经总包单位、建立工程师、甲方批复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的形象进度,甲方在各方批复且收到乙方发票及完税证明并确认无误后向乙方支付批复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百分之七十……④弱电工程结算审价完成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百分之九十五(95%)(乙方提供100%全额增值税发票);⑤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审核价的百分之五(5%),如未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二年保修期满(以整体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甲方之日起计)后的15天内向乙方付清……现经原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明,“余政储出(2015)70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室内智能化工程”于2018年8月30日完成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杭州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未支付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结算审核价的百分之五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尾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告杭州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未支付给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尾款)大于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给原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有鉴于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杭州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46586元,请求法院准如所请。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了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审判员  孙莎

zdqz立案审查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