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民初1386号
原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_42号20幢B区676室。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玥炜,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75号2201室。
诉讼代表人:谢军,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陈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易
书 记 员 刘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