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雄志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雄志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增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4267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雄志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34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增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2847号2幢144室。 法定代表人:程增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沪0120民初24267号的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以其已向本院代管款账户足额打入保全金额337,542.5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增玥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