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4267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雄志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34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增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2847号2幢144室。
法定代表人:程增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沪0120民初24267号的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以其已向本院代管款账户足额打入保全金额337,542.5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增玥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