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4267号之一
原告:上海雄志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34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增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2847号2幢144室。
法定代表人:程增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雄志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增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2月2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涉案损失认定的相关事实仍需进一步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