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1民初4714号
原告:包义彬,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丰里,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告:上海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1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74751501B。
法定代表人:罗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包义彬与被告***、上海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包义彬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义彬撤回对被告上海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义彬撤回对被告上海煦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